股东前妻分走40亿元股票!“药茅”大跌近8%!投资者担心“离婚式减持” 市场人士解读:不会发生......-北极星网

股东前妻分走40亿元股票!“药茅”大跌近8%!投资者担心“离婚式减持” 市场人士解读:不会发生......

  1月12日,被投资者称为“药茅”长春高新早盘放量跌近8%,成交量超8亿元。

  截至发稿,长春高新(SZ000661)报122.87元,跌幅7.90%,市值497.2亿元。

  1月11日晚间,长春高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的通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金磊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

  而据长春高新2023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23年9月30日,金磊为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

  1月11日收盘,长春高新股价报133.41元/股,上述3001.41万股股份市值约40.04亿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持有公司463.15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思勉持有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7.4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此外,长春高新公告称,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长春高新公告称,自本次因解除婚姻关系导致长春高新股东权益变化发生后,金磊、王思勉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

  据了解,金磊现担任长春高新核心子公司金赛药业总经理一职,王思勉为金赛药业董事。1月11日下午,长春高新方面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股权分割行为对金磊作为金赛药业总经理、主持金赛药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没有任何影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表示,离婚的双方合并计算股东身份,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不存在离婚双方“借道减持”的风险,但二人个人情感因素是否会影响核心子公司稳定运营,均有待后续观察。

  长春高新业务主要分为基因工程制药、生物疫苗、中成药和房地产四大板块,分别对应金赛药业、百克生物、华康药业和高新地产四家子公司。其中,手握生长激素产品的金赛药业是长春高新的核心子公司和主要业绩贡献者。

  长春高新财报显示,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61.68亿元,归母净利润约21.60亿元;金赛药业实现收入51.39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21.97亿元,净利润再次反超母公司。

  而金磊在金赛药业的地位非同一般。金赛药业官网显示,金磊是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首席科学家,1994年赴美留学,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药物化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创建长春金赛药业,是“国内生长激素研发的引领者和长效重组人生长激素的开拓者”。

  不过,长春高新曾表示,生长激素市场已到了足够规模,公司尝试摆脱对生长激素产品的依赖,向集生物技术制药、基因概念、化学制药和中成药于一身的综合类集团化企业发展转型。而金赛药业就承担着这一重任。2023年上半年,长春高新的研发投入为10.33亿元,占营收比重为16.75%,公司披露的25项子公司重点研发项目中,19项为金赛药业所有。

  因此,当金磊离婚导致数千万股长春高新股份转移时,金赛药业以及长春高新的未来备受关注。11日,王智斌对记者表示,离婚的双方合并计算股东身份,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不存在离婚双方“借道减持”的风险。不过,虽然离婚原因属于二人的隐私,但二人均在子公司任职,双方能否继续协同处理公司事务、个人情感因素是否会影响子公司稳定运营,均有待后续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股民单纯“吃瓜”不同,当前投资者更加担心的是其是否是借助离婚从而达到减持的目的。尤其当下长春高新业绩持续下行,更加重了长春高新中小投资者的担忧。在长春高新股吧中,出现不少“金磊离婚,他老婆必套现”“为了减持,又见老夫老妻离婚”等言论。

  “此前一些发展前景一般的公司或者存在隐患的公司,公司大股东趁着股价高企之时尽快套现,从而出现了‘离婚式减持’离婚是假,减持是真。”有资本市场人士告诉记者,不过,伴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目前监管环境已经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该分析人士表示,从此前出台的政策来说,证监会对“离婚式减持”的规范采取的是“认股不认人”的做法,即股东离婚后,其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变,流通依旧受限。“这样一来,尽管股份进行了转移,但是股票性质不变,离婚式减持也就行不通了。”该分析人士说。

  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此外,证监会还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